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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1条(目的) 本规则的目的在于,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制定实行跆拳道升品․段评审(以下简称“升品․段评审”)时的全般事项基准和步骤,有效运营升品․段评审业务。
第2条(适用范围) 关于升品․段评审的委托及实行,除了特殊规则以外适用本规则。
第3条(评审分类) ①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4条第1项,评审分类如下。
1. 升级评审:具备国技院认可的跆拳道教练资格者以非为跆拳道有品․段者的一般修炼者为对象进行的评审
2. 升品评审:以15周岁以下者为对象进行的评审。但,4品应试者需为18周岁以下。
3. 升段评审:以15周岁以上者为对象进行的评审
4. 特殊评审
(1). 以残疾人(听觉、智能、视觉、肢体)为对象进行的评审
(2). 根据越段等政策判断进行的评审
5. 名誉段评审:给为跆拳道发展做出贡献者授予资格的评审
6. 追授段评审:给为跆拳道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跆拳道高段者去世时进行的上位段追授资格评审

②哟谷安上述第4号特殊评审的事项将另外规定后实行。
第4条(评审科目) ①按照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4条第2项按照以下各号分类实行。
1. 技能评审以基本动作、品势、比试、击破等该升品․段评审所需的科目实行。
2. 理论评审分笔试、论述等科目实行。
3. 必要时可按各品•段进行面试。

②各品․段评审科目应遵守[表1]之品•段标准评审科目。

③即使进行上述第1项和第2项,除了标准评审科目以外可以追加新设评审科目。

④残疾人根据残疾类型、程度可另定评审科目。
第5条(评审手续费) ①国技院按照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5条第2项第1号征收签发手续费。

②属于以下各号时,征收评审委托及实行手续费。
1. 国技院直接实行升品․段评审时可以征收实行手续费。
2. 从国技院受托或直接实行的国家协会、跆拳道团体、机关可以征收评审委托及实行手续费。
3. 评审委托及实行团体应适用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5条第2项第2号和第3号策定评审手续费,并且应得到国技院的认可。

③评审委托及实行手续费可根据物价变动率及成本调查进行调整。

④海外评审手续费可根据各国实质购买力考虑国民总收入(GNI : Gross National Income)差距等适用。

⑤属于以下各号时,可以减免评审手续费。
1. 未建交国家等力图普及的政策性国家
2. 因自然灾害遭到灾难的地区及国家
3. 其他判断需要减免的地区及国家
4. 国家认定的特殊残疾友及极贫者

⑥属于上述第4项各号的事项另定实施。
第6条(应试资格) ①按照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6条第2项,升品․段年限及年龄的应试资格标准如[表2]所示。

②除了上述第1项外,可凭应试资格规定进修培训等,进修培训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③应试者在国籍以外的第三个国家应试时,应在该国家居住6个月以上。
第7条(评审推荐权) ①‘评审推荐权’是给国家协会、跆拳道团体、机关、跆拳道教练等赋予的升品∙段评审推荐权限。

②以国技院4段以上、取得教练资格者为对象授予评审推荐权。
1. 从国技院获得评审推荐权限的教练原则上可推荐自己亲自指导的应试者。
2. 海外评审推荐权者可对保有段未满者的升品․段评审应试者进行推荐。
3. 没有评审推荐权者的海外应试者时,可用国技院评审委员会委员长的推荐代替。

③国技院未按国家单位委托评审推荐权的国家,该国家的国技院注册道场教练可拥有直接向国技院推荐的权限。

④国技院可以给国家协会、跆拳道团体、机关、跆拳道场授予推荐评审所需的ID。

⑤评审推荐权者应对从国技院授予的评审推荐ID遵守以下各号事项。
1. 评审推荐权者在亲自指导的修炼者应试升品∙段评审时,可使用评审推荐ID。
2. 不得将评审推荐ID借给第3者或盗用。
3. 对于非亲自指导的修炼者,评审推荐权者应告诉应试者可向评审实行团体申请升品∙段评审。

⑥前项的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
第8条(资格特例) ①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6条第3项,应试资格的特例事项如下。
1. 关于跆拳道有功者,对7段以下可给予年限及年龄资格基准缩短优惠,适用标准如[表3]所示。
2. 在大学(跆拳道系․跆拳道专业)攻读跆拳道的人中,四年制大学毕业预定者(三年级第二学期结束之前保有3段,四年级第二学期在校生)及终生教育学院学分银行制毕业预定者(学士结业学分中历修80%以上者)各自赋予4段应试资格。但,不允许越段。
3. 需要越段评审及其他资格特例时,通过评审委员会的审议赋予应试资格。

②关于资格特例的特殊事项,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整。
第9条(委托评审及认可) ①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9条第2项第2号,由评审委托团体委托评审时,可通过签署合同赋予权限。

②国家协会、跆拳道团体、机关受到评审委托时,应向国技院提交以下各号文件。
1. 跆拳道升品․段评审委托申请书
2. 升品․段评审年度实行计划书
3. 升品․段评审实行手续费认可申请书
4. 收支结算书及收支预算书

③既有评审委托团体应在评审委托合同期满2个月之前通过所定步骤重新获得评审委托认可。

④有关升品․段评审委托合同的内容另行制定。
第10条(评审委托及实行团体的权限和义务) ①评审委托及实行团体的权限如以下各号所示。
1. 评审委托团体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9条第2项拥有升品․段评审实行权限。
2. 评审委托团体属于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12条第1项各号时,拥有对评审实行团体停止或取消委托的权限。
3. 评审实行团体拥有执行受托之评审的权限。

②评审委托及实行团体的义务如以下各号所示。
1. 评审委托及实行团体应遵守跆拳道评审相关规定。
2. 评审委托团体到每年12月末应向国技院上报包括评审委员结构和年度评审日程等在内的评审实行计划,并应获得认可。
3. 评审委托团体从评审实行团体收到升品․段评审实行评审账簿[表4]和评审结果,并在15天之内上报国技院。
4. 评审委托团体合计委托手续费和评审实行团体的实行手续费后,应上报国技院并获得认可。
5. 评审委托及实行团体对因评审发生的全般事项负有责任。
第11条(评审实行) ①评审委托及实行团体应根据评审计划组建评审委员并进行评审。
1. 评审委托及实行团体不能组成评审委员时,应向国技院要求安排评审委员或监督官后实行。
2. 到跆拳道1~4品及1~3段为止,以技能评审为原则,4、5段进行技能和笔试评审,6段以上实行技能和论述评审。但,必要时,评审委托团体可以添加国技院规定的评审科目以外的科目并要求对应团体实行。
3. 原则上,跆拳道4段以上评审由国技院实行。

②上述第1项第3号定期评审中有一个科目失去资格时,限于一次免收评审手续费,失去资格的科目可以在下届评审应试。但,随时评审除外。

③对于特殊评审的详细事项可另行规定后实施。

④对于上述第1项第2号的笔试及论事评审,另行规定后实行。

⑤论述应以韩文或英文编写,不能使用韩文或英文的应试者可在用本国语编写论述后附上韩文译本或英文译本后提交。

⑥应实行公正的评审,以免应试者受到损失。
第12条(评审委员组成及运营) ①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16条第3项,资格条件如下。
1. 评审委员由持有国技院升品․段评审委员资格证者组成。
2. 低段者评审委员由持有跆拳道6段以上、升品․段评审委员资格证3级以上者组成。
3. 高段者评审委员由持有跆拳道9段、升品․段评审委员资格证1、2级者组成。(但, 海外时,1~4品•段评审委员由持有跆拳道4段以上、升•品段评审委员资格证3级以上者组成。 5、6段评审委员为跆拳道7段以上、7段评审委员为跆拳道8段以上、升品∙段评审委员资格证1、2级持有者)
4. 特殊评审委员由持有跆拳道9段、升品․段评审委员资格证1、2级者组成。

②高段者评审委员及特殊评审委员由国技院院长任命。

③低段者评审委员经受托升品․段评审实行权限的团体长推荐后,由国技院院长任命。

④低段者评审委员可以进行5段以下跆拳道升品․段评审。

⑤高段者评审委员可以进行6段以上跆拳道升段评审。

⑥特殊评审委员可以进行海外、机关、国技院访问评审。

⑦评审委员运营方式如下。
1. 评审科目别评审委员运营3名或5名,根据应试者及评审特性调整评审委员人员数运营。
2. 上述1号评审进行要员由评审实行团体自行组建并运营。
第13条(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运营) ①国技院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17条第1项组成及运营评审委员会。

②评审委员会分国内和海外,按委员会由10名以上组成,由国技院院长任命。

③有关评审委员会运营的详细事项,遵循评审委员会规则。
第14条(评审管理委员会组成及运营) ①国技院按照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18条第1项组成及运营评审管理委员会。

②评审管理委员由10名以内组建,由国技院院长任命。

③有关评审管理委员会运营的详细事项,遵循评审管理委员会规则。
第15条(监督官组成及运营) ①国技院可按照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19条第1项组成及运营监督官。

②监督官由国技院院长任命并派遣。

③国技院院长可以任命评审实行团体的总管评审业务的首席监督官。

④对于首席监督官,可在预算范围内支付活动费。

⑤关于监督官运营的事项,另行规定。
第16条(评审评价) ①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8条第2项第4号,评审基准如下。
1. 评审科目别评价标准如[表5]所示。
2. 技能评审以绝对评价为原则。
3. 技能评审评价基准及要领如[表6]所示。
4.笔试评审评价基准在20道问题中12道以上为正确答案时作以合格处理。
5. 论述评审评价基准如[表7]所示。
6. 评审科目中只要有1个科目不及格,就作以最终不合格处理。

②评审科目别评分表如[表8]所示。

③评审评价的评审结果表如[表9]所示。

第17条(评审长) ①按照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8条第2项第2号,如下规定评审场的全般设施。
1. 技能评审场的最小面积应确保横(竖) 15m × 竖(横) 12m(180㎡= 约55坪)以上空间。
2. 品势评审场的面积应确保横8m × 竖8m(64㎡= 约19坪)的空间,一次评审时15岁以下应试者为6名以下,15岁以下应试者为8名以下。
3. 比试评审场的面积以2名为准15岁以下应试者应确保横8m × 竖8m(64㎡, 约19坪), 15岁以下应试者应确保横6m ×竖6m(36㎡, 约11坪)空间。
4. 击破及特技评审场的面积应确保每人20㎡(约6坪)的空间。
5. 技能评审场的等待场所应确保每评审科目33㎡(约10坪)以上空间。
6. 技能评审场的地板考虑安全,应具备可以保持弹性的软垫条件。
7. 技能评审场应是具备安全所需的消防设施及灾难设施等、获得安全许可的场所。

②评审场布置及平面图如[表10]所示。
第18条(服装) ①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8条第2项第6号,服装规定如下。
1. 如[表11]所示,评审实行团体应让升品․段评审应试者穿戴国技院指定的跆拳道服和腰带。
2. 评审实行团体应让升品评审应试者穿戴品道服。但,4品应试者可以穿戴段道服。
3. 评审实行团体应让升段评审应试者穿戴段道服。
4. 评审实行团体应限制升品∙段评审应试者穿戴道服以外的附属品(鞋、帽子、手表、戒指、项链、耳环等)。
5. 评审实行团体应禁止升品∙段评审应试者穿戴道服以外的服装。但,女性评审应试者时可以在道服上衣里面穿白色T恤衫。
6. 评审实行团体的升品∙段评审应试者道服粘贴物允许范围如[表12]所示。
7. 评审实行团体应让评审委员和进行要员穿规定服装。

②对于上述第1项各号,评审实行团体应事先提醒升品․段评审应试者,违反时应立即采取改正措施,不改正时应采取措施不能进行升品․段评审应试。
第19条(安全对策) 应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8条第2项第7号准备安全对策。
1. 评审实行团体应在实行升品․段评审时安排医疗团队。
2. 评审实行团体应向应试者及评审委员、进行要员等进行安全教育。
3. 评审实行团体应加入应试者的伤害保险。
4. 评审实行团体应让比试评审应试者穿戴安全保护用具(头部、身体、囊心等)后进行评审。
第20条(秩序维护及惩戒) ①除了监督官、评审委员、进行要员、医疗团队以外,不得进入评审场内。

②对于妨碍评审业务或紊乱评审场秩序者,可以进行惩戒。

③对于违反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和跆拳道评审运营规则者,可以给予惩戒。
第21条(行政事项等) ①根据跆拳道评审管理规定第15条3项规定其他行政处理等。

②升品․段应试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 评审申请书1份[表13]
2. 韩国内1品․段应试者提交住民登录誊(抄)本1份
3. 照片(半名片或证明照)1张
4. 残疾人应提交残疾人证明文件1份
5. 8、9段应试者应提交跆拳道活动经历及简历各1份

③网上申请时应确认上述第2项的申请文件,并通过国技院网站申请。

④上述第2项之提交文件等需要进修教育等的应试资格时,应提交进修教育结业证明。

⑤“名誉段”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文件。
1. “名誉段”申请书1份
2. 简历及成绩报告1份[表14]

⑥升品․段应试者在国籍以外的第三国应试时,应提交以下各号证明文件。
1. 在校(在职)证明书、出入境事实证明、外国人登录证1份
2. 军人时工作命令书
3. 各国大使馆证明文件
4. 推荐教练的确认书
5. 其他以评审日为准居住6个月以上的事实证明文件。但,参与政府委托等特殊国技院教育等取得相关结业证及资格证者例外。

⑦变更个人资料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 记录个人资料变更事实的住民登录抄本或基本证明书
2. 个人资料变更的法律决定文书或变更事实公证书
3. 国技院签发的品․段证正本和记录个人资料的证明书[护照、住民登录证誊(副)本、健康保险证、住民登录证等]
4. 其他证明变更事实的文件

⑧属于应试资格特例事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 竞赛实绩特例者应提交各国家跆拳道协会长或主办机关签发的证明书
2. 功劳实绩特例者应提交可以证明功劳的政府机关的证明书
3. 根据本规则第8条第1项第2号的资格特例者应提交总历修分数相比80%以上学分取得事实的成绩单及指导教授推荐书、在校证明书(四年制大学时四年级第二学期在校证明书)
4. 可以证明其他特例事项的文件